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送達代收人 余添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裁定命 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