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296號
KLDV,106,司促,6296,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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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9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弘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下同)75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29日起
    至110年9月2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5計付,
    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
    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
    起,每1個月1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或違約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
    ,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1次應繳款日起,即
    自106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之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3期為限。立有借據暨授信約
    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6年5月28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
    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541,856元,及自106年05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
    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
    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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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