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七三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B書記官 羅英梅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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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七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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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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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盧興 │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叁仟伍佰玖拾柒元│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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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智峰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龍│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叁萬陸仟元 │0000000 │ │
│ │ │岡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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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金盛 │農民銀行新明分行 │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壹萬叁仟玖佰肆拾│0000000 │ │
│ │ │ │ │貳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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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達弘鋼鐵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玖仟肆佰壹拾玖元│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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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詹勳賢即福龍工程行│日盛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三年十月十日 │壹萬伍仟壹佰肆拾│0000000 │ │
│ │ │ │ │柒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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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 ,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 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 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 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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