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278號
KLDV,106,司促,6278,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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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債 務 人 張柏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6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921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Y10292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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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