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3年度,15號
TYDV,93,保險,15,2004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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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一五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祐
               
  被   告 張順英即三民小客車租賃行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當庭裁定 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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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