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146號
KLDV,106,司促,6146,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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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余蓉
      林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參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余蓉於民國(下同)97年就讀育達商業技術學院
    時,邀同債務人林美貞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
    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按各學期
    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69,780元,約定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1年7月1日)1年
    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年6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144,636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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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