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交附字第八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鴻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本院九十二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七二○號)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永定
法 官 王美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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