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附字,92年度,83號
TYDM,92,桃交附,83,200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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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交附字第八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鴻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本院九十二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七二○號)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永定
                     法 官 王美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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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