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116號
KLDV,106,司促,6116,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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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吳承駿
債 務 人 彭義仁
      楊善如
      彭妙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彭玉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
  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件繕本附表一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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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