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693號
TYDM,91,訴,693,2004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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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七四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無罪。
丁○○被訴妨害風化罪部分無罪;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明知VIRUS(中文譯名異形總動員)、MORT AL.KOMBAT(中文譯名魔宮帝國)、LOST.IN.SPACE(中 文譯名、LIS太空號)、THE.CORRUPTOR(中文譯名魔鬼英豪) 等影片之著作權分別為美商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美商新線 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線公司)所享有,竟未經環球公司、新線公司之授權 ,擅自重製上開影片之泰語版影音光碟(VCD),而侵害環球公司、新線公司 之著作權,再由被告丁○○負責銷售,被告丁○○為拓展市場,並私自以附贈色 情光碟之促銷手法,販賣前開光碟予臺灣地區之泰籍人士。嗣於民國九十年三月 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為警會同財團法人電影及錄音著作保護基金會工作 人員施育霖,在桃園縣八德市○○路三六號扣得盜版影音光碟「LOST.IN .SPACE」十九片、「THE.CORRUPTOR」二十九片、「VIR US」五十五片、「MORTAL.KOMBAT」四十片及色情光碟片一百片 ,因認被告乙○○涉有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 罪嫌、被告丁○○涉有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第一項之罪嫌云云。
貳、關於無罪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 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 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始得採為斷罪 資料;又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基礎;且在訴訟上用以證明事實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 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性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 之判決。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 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乙○○涉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 三款之罪嫌及被告丁○○涉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嫌,係以在泰國,



告訴人環球公司僅授權CVD國際公司,而告訴人新線公司亦僅授權MONGK OL電影公司、NONTANUND娛樂公司重製及發行系爭片名之影音光碟, 且二家告訴人公司均未授權泰國公司得以再授權與第三人以VCD之形式在臺灣 或其他地方重製並發行,已據告訴代理人陳明在卷,又衡情影音光碟片之製片商 在為他人重製光碟片前,必先要求提出重製權之合法證明,以求自保,而被告乙 ○○除一再辯稱VIGITAL公司不願與之配合云云,始終未能提出VIGT AL公司之合法權利來源,其所辯權利來源合法一節,實礙難採信,此外,並有 盜版影音光碟「LOST.IN.SPACE」十九片、「THE.CORRU PTOR」二十九片、「VIRUS」五十五片、「MORTAL.KOMBA T」四十片及色情光碟片一百片扣案為證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乙○○堅詞否 認有右揭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被告丁○○亦堅詞否認有右揭妨害風化犯行,被告 乙○○辯稱「::我們是有合法授權::」(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本院調查)等語 ,而被告丁○○辯稱「::有關色情光碟我們批進六款,後來其中一款發現有問 題,沒有馬賽克,我們丟在倉庫二年多::」(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本院調查)等 語。經查:
(一)關於被告乙○○部分:
⑴依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 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 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 權利。」,同條第五項亦規定「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 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乙○ ○違反著作權法之著作:「VIRUS」係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享 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授權元寶利影視有限公司在台灣地區製作發行VCD, 「MORTAL.KOMBAT」、「LOST.IN.SPACE」、「T HE.CORRUPTOR」則係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 聽著作,分別授權東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中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台灣地區製作發行VCD各情,有著作權證明文件(九十 年度偵字第七七四三號卷第十九頁至第二十二頁)及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 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提出之前揭視聽著作在台灣地區發行之VCD封套影本 、發行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本院卷)影本各四份在卷足稽,雖然告訴代理人財 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之法務人員丙○○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院調查時證稱「::(本案扣案四部影片,在台灣的代理商是那一家?)環 球公司是協和發行,新線公司是個案,個案授權有中藝、得利公司::(環球 公司是否專屬授權?)是::(協和、中藝在台灣是否專屬授權?)授權期間 是專屬::」等語,辯護人亦辯護主張:「本案告訴人美商公司如經專屬授權 台灣片商為重製、散布及輸入,在此範圍內,美商公司不得提出本案告訴」等 語,惟本件告訴人環球公司、新線公司提出刑事委任狀時間是在九十年四月三 日,而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則係代理具狀於九十年



四月六日向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提出告訴狀,並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繫 屬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之情,亦有刑事委任狀二紙、刑事告訴 狀一份及蓋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文章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 司是對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授權之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 作提出告訴,不論是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 五項規定,均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而提出告訴至明,辯護人前述主張 容有誤會。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固規定:「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 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 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而辯 護人另亦辯護主張:「本案告訴狀既無代表人之簽名,又無公司大小章,而僅 蓋有條戳,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所規定之告訴程式」等語,然查本 案刑事告訴狀係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受告訴人環球 公司、新線公司委任代理而以告訴代理人名義具狀提出告訴一節,有刑事委任 狀二紙、刑事告訴狀一份在卷可稽,經核刑事告訴狀上則蓋有告訴代理人財團 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及代表人郭戎之印文,而民法第三條第二項亦 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辯護人就此部 分之質疑亦似有誤會,稽上可知,本件告訴人環球公司、新線公司對被告乙○ ○已提出合法告訴,合先敘明。
⑵「VIRUS」係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授 權元寶利影視有限公司在台灣地區製作發行VCD,「MORTAL.KOM BAT」、「LOST.IN.SPACE」、「THE.CORRUPTO R」則係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分別授權東龍娛 樂股份有限公司、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中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台灣 地區製作發行VCD各情,已如前述,而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據報於九 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許前往八德市崁頂三六號「大船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倉庫搜索,現場查扣「VIRUS」VCD五十五片、「MORTAL.K OMBAT」VCD四十片、「LOST.IN.SPACE」VCD十九片 、「THE.CORRUPTOR」VCD二十九片及色情光碟片一百片,前 揭扣案之「VIRUS」VCD五十五片、「MORTAL.KOMBAT」 VCD四十片、「LOST.IN.SPACE」VCD十九片、「THE. CORRUPTOR」VCD二十九片,均係未經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 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而重製之著作物之情,亦據告訴代理人 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之法務人員施育霖於九十年四月六日在台 北市調查處指述甚詳,並有「VIRUS」VCD五十五片、「MORTAL .KOMBAT」VCD四十片、「LOST.IN.SPACE」VCD十 九片、「THE.CORRUPTOR」VCD二十九片扣案為證,經核前揭 扣案之VCD封套,均係貼「泰國APS公司所有產品(含泰語版CD.VC D電影)由ABYSS公司(西霸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地區獨家代理發行.大 船公司總經銷」之標籤,並有扣案VCD封面影本各四份(九十年度偵字第七 七四三號卷第二十四頁至第二十七頁)在卷可稽,是知前揭扣案之VCD非經



環球公司、新線公司授權製作至明。
⑶被告乙○○西霸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同案被告丁○○則係大船國際音樂 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均已據被告乙○○、同案曾傅泉供述在卷,並有西霸企業 有限公司之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九十年度偵 字第七七四三號卷第五十三頁、第八十七頁)在卷可稽,前述在上址「大船國 際音樂有限公司」倉庫查扣之「VIRUS」VCD五十五片、「MORTA L.KOMBAT」VCD四十片、「LOST.IN.SPACE」VCD 十九片、「THE.CORRUPTOR」VCD二十九片則係同案被告丁○ ○向西霸公司購得一節,亦據同案被告丁○○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九十三年 七月六日本調院調查審理陳述甚詳,而被告乙○○歷次均辯稱「::泰國AP S公司主要授權內容為該公司擁有上述影片泰語版授權本公司在台壓製販售, 有關與該公司簽訂授權書之洽談經過均係由我先生甲○○與對方接觸,詳細情 形我並不清楚::本公司與泰國APS公司簽有授權合約,且由該公司提供前 述CD封面印刷品,且只限在台灣泰勞市場發行,故我認為本公司有獲得合法 授權::」(九十年四月十日台北市調查處筆錄)、「::我有問過APS公 司,他們有來自上源的證據,上源是VIGITAL::」(九十年六月十九 日偵查)、「::(環球『VIRUS』影片,據告訴人所呈授權給CVD, 你們的權利來源為何?)來自APS,APS就此部片子VCD的重製來自V IGITAL,而DVD的來源則是孟空公司::」(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偵查),「::是西霸公司得到泰國公司的授權在臺灣委託CD廠壓製的,時 間大概是八十九年十月初接到授權,隨即就壓製,VCD的封面印刷品在九月 底就由泰國公司寄到我們公司給我們::」(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本院調查)、 「::我們有授權::」(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院調查)等語,並提出A PS與西霸企業有限公司之獨家經銷權合約中文譯本與原文泰語影本各一份( 附有上開系爭四部影片之一百部影片目錄)、APS公司與VIGITAL. CO.LTD購買權與使用權之合約原文泰語、英文譯文、中文譯文各一份( 附有上開系爭四部影片之影片目錄)、孟空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影使用權許 可合約書原文泰語及中文譯本各一份(附有系爭三部影片之影片目錄,九十年 度偵字第七七四三號卷第五十四頁至第七十四頁、第六十二頁至第七十四頁、 第一六六頁至第一七三頁)為證,經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本院調查時當 庭勘驗扣案之「VIRUS」、「MORTAL.KOMBAT」、「LOS T.IN.SPACE」、「THE.CORRUPTOR」VCD,四部V CD封面背面均有大船公司貼紙記明「泰國APS公司所有產品,由ABYS S公司臺灣區獨家代理發行,大船公司總經銷」,封面有泰文說明,封面「A CTION」、「SCI─FI」(下方泰文之意思是「泰語發音」),四部 影片封套背面均有泰文註明泰曆四十二年APS公司在泰國發行的年份(中華 民國九十二年是泰曆四十七年),第一片「VIRUS」經勘驗內容,第一幕 出現APS公司字樣,並出現泰語警示語,有英文字幕,均是泰語發音;第二 片「LOST.IN.SPACE」經勘驗內容,第一幕出現APS公司字樣 ,並出現「MONGKOL」公司標誌,並有泰語警示語,沒有任何字幕,均



是泰語發音;第三片「THE.CORRUPTOR」經勘驗內容,第一幕出 現英文及泰文片名,接著有APS公司標誌,有泰語警示語,並出現新線公司 標誌,有泰語字幕時是英文發音,廣東話發音時是英文字幕;第四片「MOR TAL.KOMBAT」經勘驗內容,第一幕出現APS公司字樣,出現英文 與泰文的片名,及泰語警示語,接著泰語片名,有泰語字幕,英文發音各情, 亦有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本院調查時製作之勘驗筆錄一份在卷可稽。 ⑷雖然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提出經駐洛杉磯台北經濟 文化辦事處認證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信函 內容表示,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在泰國地區係授權CVD國際公司以影音光 碟形式重製及發行其視聽著作於泰國地區,而依據授權契約,CVD國際公司 或其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均未獲得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得將該授權契約 再轉授權於第三人以VCD之形式在台灣地區或其他地方重製並發行;新線製 作股份有限公司在泰國地區授權「MONGKOL電影公司」、「NONTA NUND娛樂公司」以影音光碟形式重製及發行其視聽著作於泰國地區,而依 據授權契約,「MONGKOL電影公司」、「NONTANUND娛樂公司 」或其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均未獲得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得將該授權契 約再轉授權於第三人以VCD之形式在台灣地區或其他地方重製並發行,有經 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線製作股份有 限公司出具之信函影本各一份(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七四三號卷第一二四頁至第 一二八頁、第一三六頁至第一四○頁)足稽,而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 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之法務人員丙○○亦均指稱「::被授權重製人,只能在被 授權之地區發行重製物::」(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偵查)、「::依泰國商業 廳之文件所述,APS只有經銷權,並無授權之權利。更何況『孟空公司』只 可能將經銷權轉讓出去,不可能將製作權授權出去::」(九十一年二月二十 二日偵查)、「::授權::是有區域性,如授權泰國公司就限定在泰國區域 ,授權合約不可能授權泰國公司可再授權台灣公司,這是不合常理::」(九 十一年七月一日本院調查)、「::(環球跟新線有確認這四部沒有授權給A PS?)是::(環球跟新線公司在泰國有無專屬授權廠商?)被授權人只能 授權給別人出租或經銷,絕對沒有重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院調 查)等詞,然而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就泰國「VIGITAL公司」而 無授權「泰國APS公司」重製發行「VIRUS」、「MORTAL.KO MBAT」、「LOST.IN.SPACE」、「THE.CORRUPT OR」之影音光碟,又「泰國APS公司」有無授權「台灣西霸公司」在台灣 重製及發行影音光碟(VCD),及「VIGITAL公司」、「APS公司 」在泰國是否為合法成立之公司等事項,函請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商務組代查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函覆「::說明2.有關MPA (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函查問『泰國APS公司』有無授權 『台灣西霸公司』等事宜。本處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致函『泰國APS公司』 ,並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收到該公司電傳回覆,聲明本身為泰國地區影音光碟 影片之製作人,權利購買人及發行人,並按照泰國法律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向



商務部商業登記廳登記。3.『泰國APS公司』說明曾同意『台灣西霸公司 』為台灣地區泰語發音之製成品VCD總發行人。」,復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函覆『泰國VIGITAL公司』及『泰國APS公司』均係在泰國合法設立 登記之公司,惟對有關「泰國APS公司」與「台灣西霸公司」及「泰國VI GITAL公司」所簽署的合約是否合法有效一事,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商務 組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致函「泰國APS公司」迄未有任何回應,有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商務組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年 八月十三日函各一份(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七四三號卷第九十六頁、第九十七頁 、第一○八頁至第一二二頁)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再度行 文請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商務組代查詢「泰國VIGITAL公司」有無授權 「泰國APS公司」重製發行「VIRUS」、「MORTAL.KOMBA T」、「LOST.IN.SPACE」、「THE.CORRUPTOR」 四片之VCD,及「泰國MONGKOL公司」有無授權「泰國VIGITA L公司」重製發行上述三片(「VIRUS」除外)之VCD之事項,泰國貿 易經濟辦事處多次向「泰國MONGKOL公司」、「泰國VIGITAL公 司」及「泰國APS公司」查詢,上開各公司拒絕說明一節,亦有泰國貿易經 濟辦事處商務組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函在卷足稽,此外,被告乙○○前揭提出之 APS與西霸企業有限公司之獨家經銷權合約係由證人甲○○代表西霸企業有 限公司,由證人SAKCHAI代表泰國APS公司簽署,而證人甲○○當時 係西霸企業有限公司之經理,證人SAKCHAI是泰國APS公司祕書之情 ,已據證人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偵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九 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院調查、證人SAKCHAI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本 院調查時證述在卷,證人SAKCHAI並提出經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認證之APS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司負責人 證人SAKCHAI在APS公司工作證明為證,而證人甲○○、SAKCH AI亦均證述「::APS告訴我們他的權利來自VIGITAL,VIGI TAL則是得自孟空公司授權::」(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偵查,甲○○) 、「::在泰國曼谷APS公司簽的::(簽約當時乙○○是否在場?)不在 場::(乙○○是否知情?)他知道我要買片子,是泰語發音要賣給臺灣泰勞 ,但不知影片片名及內容::(當初簽合約內容是經銷或者還有重製?)當初 談是要經銷片子,後來對方公司委託西霸公司在臺灣找CD廠壓片,有關影片 封面、標籤均是APS公司寄給西霸公司,由西霸自己包裝::」(九十二年 六月二十六日本院調查,甲○○)、「::(為何要到泰國跟APS簽約?) 想代理他們的公司產品,在臺灣經銷賣給泰勞::(簽約取得是物品還是權利 ?)是物品,他給我們標籤,泰國方面說是標籤加上版稅是十五元::(在臺 灣是何人包裝?)是西霸公司包裝::(本案契約附件是一百部,是如何約定 ?)第一次拿的時候就拿一百部,每一部一千片::(這一百部片子你有看過 內容?)沒有::(APS有無告訴你有無合法授權?)我並沒有問他,我認 為他是大公司,不會想到不合法::(簽約後,有無告訴乙○○什麼?)只告 訴她費用,沒有告知片子內容::(所指一百部片子,是當初簽約時就直接帶



回國,還是他們後來寄到臺灣給你們?)母片連標籤一次全部寄過來::(照 契約你們只有買光碟片本身?)我們是買完成品::(何人在重製?)依契約 是APS重製,我們在臺灣幫他們找壓片廠,所以壓片廠也有跟APS聯繫: :(APS公司在簽約過程中,有無給你看這一百部片子,每一部的合法來源 ?)沒有,我也沒有要求,因為以他們公司規模不可能做盜版::(如何確認 每一片子合法來源?)我沒有去確認::(APS是泰國公司,如何授權給台 灣公司來重製?)我們只是經銷,原本他們應該在泰國交貨,因為數量比較大 ,所以APS請臺灣的廠商重製::(這些VCD是否變相真品平行輸入?) 是,我認為根本就是真品平行輸入::(臺灣壓片廠由何人去找?)西霸公司 去找::(壓片廠之母片何人提供?)APS寄到西霸,西霸再提供給壓片廠 ::(壓片廠有無跟APS簽約?)壓片廠有請APS出合法授權證明::( 壓片廠有無得到APS授權證明?)有,有傳真::(本件APS公司是否有 權限可以授權臺灣地區發行?)他告訴我說可以賣到臺灣來,因為是泰語版: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院調查,甲○○)、「::(提示九十偵七七 四三第五六、五七頁,並庭呈原本閱畢後發還,契約書上之左手邊見證人是否 你親自簽名?)是::(APS公司會跟台灣的西霸公司簽偵卷五十六頁之合 約書,這份約簽的時候,APS公司可以來跟西霸公司簽約,APS的權利來 源?)就是MONGKOL.CINEMA.CO.LTD::(請提示偵卷 一六九至一七三,這份合約是否是MONGKOL與APS簽的合約?)是: :(這份泰國合約內,MONGKOL授權給你們公司的權利,可否轉授權? )可以::(提示合約書,你見證之合約書第三點授權之範圍?)有寄目錄給 西霸公司,依照目錄的每一部片作一千張::(依照第三點『MANUFAC TURE』是何意?)母片一片,可以依照母片再做一千片::(有母片製作 一千片的封面,封面一千片是APS製作後寄送給西霸公司,還是授權西霸公 司自己製作?)同一部VCD片子寄一千份封面::(封面有無記APS的印 記?)寄過來都有公司標記,及完稅證明::(有無看過這一份傳真?提示偵 卷第六十二頁傳真)這個是從泰文翻譯成英文,是APS傳真::」(九十三 年三月三十日本院調查,SAKCHAI)等語,另參以扣案之四部VCD: 「VIRUS」、「LOST.IN.SPACE」、「THE.CORRU PTOR」、「MORTAL.KOMBAT」,封面背面均有大船公司貼紙 記明「泰國APS公司所有產品,由ABYSS公司臺灣區獨家代理發行,大 船公司總經銷」,封面有泰文說明,四部影片封套背面均有泰文註明泰曆四十 二年APS公司在泰國發行的年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是泰曆四十七年),影 片內容有泰語發音、泰語字幕各情,均已如前述,堪認被告乙○○前述辯稱得 到泰國APS公司的授權在臺灣委託CD廠壓製後,由西霸企業有限公司包裝 再銷售之詞應可採信。
⑸綜上可知,被告乙○○係在西霸企業有限公司與泰國APS公司簽訂獨家經銷 權合約後,由APS公司依上開合約寄送母片一百部至台灣西霸企業有限公司 交予台灣壓片公司各製作一千片後,再由西霸企業有限公司以APS公司自泰 國寄送至台灣之影片封套包裝後,交予同案被告曾傅泉經營之大船公司銷售,



從而被告乙○○主觀上認已經合法授權尚非不足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足資證明被告乙○○主觀上有侵害告訴人環球公司、新線公司著作權之故意, 而有公訴人所指之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犯 行,被告乙○○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諭知被告乙○○無 罪。
(二)關於被告丁○○部分:
⑴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據報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許前往桃園縣 八德市崁頂三六號倉庫搜索,現場查扣「VIRUS」VCD五十五片、「M ORTAL.KOMBAT」VCD四十片、「LOST.IN.SPACE 」VCD十九片、「THE.CORRUPTOR」VCD二十九片及色情光 碟片一百片一節,有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搜索及扣押筆錄影本一紙在卷 可稽,與「VIRUS」VCD五十五片、「MORTAL.KOMBAT」 VCD四十片、「LOST.IN.SPACE」VCD十九片、「THE. CORRUPTOR」VCD二十九片及色情光碟片一百片扣案為證一節,而 前揭扣案之色情光碟一百片經台北市調查處查緝人員當場勘驗結果:「一、扣 案之一百光碟,均為同一內容。二、影片時間為五十五分二十五秒;全片且以 日語發音。三、內容共分三段,均為猥褻影像:第一段出現兩男一女三點全露 共同淋浴畫面,其中男方將手指插入女方陰部;第二段出現兩男一女性交場景 ,男女雙方以全裸雜交;第三段為兩男一女性交男方在女方射精畫面。」,亦 有台北市調查處勘驗報告一紙及封面影本一紙在卷足稽(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七 四三號卷第二十八頁、第二十九頁),被告丁○○對於前述扣案色情光碟之勘 驗報告並不爭執。
⑵雖然被告丁○○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警訊、九十年七月四日偵查時供稱「: :上述光碟確實三點都露,未打馬賽克,但是本公司為因應同業競爭,作贈送 之用,並非販賣用途::」(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警訊)、「::五、六年前 跟推銷員買的,現在因市場競爭關係,買一片送一片色情光碟,不過因為這些 都有打馬賽克,所以要送還送不掉,不過有一片未打馬賽克::」(九十年七 月四日偵查)等語,於本院調查時則供稱「::有關色情光碟我們批進六款, 後來其中一款發現有問題,沒有馬賽克,我們丟在倉庫二年多::查扣的色情 光碟確實是裝在箱子裡面,在角落查扣到的,該色情光碟我們已經丟在角落二 年多了::」(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本院調查)、「::當初買三級片,以為有 打馬賽克,這一款發現沒有,就丟在倉庫沒有去處理::」(九十二年九月二 十二日本院調查)、「::(扣案的色情光碟用途?)隨著影片附贈,後來發 現有一部沒有打馬賽克,所以我們就把它丟在一邊當做廢棄物::」(九十三 年七月六日本院審理)等語,又據證人即前往現場執行搜索之台北市調查處調 查員即證人林光輝於本院調查時證述「::現場的工廠很大,當初我們前往現 場搜索是將所有查扣的物品集中之後再處理,當初在現場有扣到好幾款的色情 光碟片,我們只有扣沒有打馬賽克的色情光碟,而那些色情光碟都是裝在一起 ,以箱子裝著,應該有五、六款::」(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本院調查)、「: :當初是全部查扣後才將違反著作權跟色情光碟裝成兩箱扣案,當初那些色情



光碟是別的箱子裡面有其他打馬賽克的片子,經過濾挑出的::」(九十二年 六月二十六日本院調查)等詞,亦僅足證明在上址倉庫內查扣內容有猥褻影像 之影音光碟片,惟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丁○○確曾有將與扣案之光碟有相同猥褻 影像內容之光碟隨販賣之影音光碟片附贈而散布出去,且據證人林光輝於九十 一年七月一日本院調查時證述「:(當初被查扣的壹佰片是否用膠帶綑在一起 或零散的?)當初查扣的箱子上面是否有很多灰塵?沒有用膠帶綑在一起,但 是是放在一起,至於箱子上是否有很多灰塵,沒有印象,印象中是工廠到處都 是灰塵::」(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本院調查)之詞,可知被告丁○○前述供稱 「::後來其中一款發現有問題,沒有馬賽克,我們丟在倉庫二年多::」( 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本院調查)、「::當初買三級片,以為有打馬賽克,這一 款發現沒有,就丟在倉庫沒有去處理::」(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院調查 )、「::後來發現有一部沒有打馬賽克,所以我們就把它丟在一邊當做廢棄 物::」(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本院審理)等語,非不足採信;此外,復查無其 他積極據足資證明被告丁○○確實涉有公訴人所指之前揭散布內容有猥褻影像 之色情光碟片之妨害風化犯行,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說明,被 告丁○○此部分之犯行自應諭知無罪。
參、關於不受理部分:
(一)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二)本件檢察官雖經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提出告訴,而提起公訴認被告丁○○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經 查:
⑴「VIRUS」係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而 「MORTAL.KOMBAT」、「LOST.IN.SPACE」、「L OST.IN.SPACE」、「THE.CORRUPTOR」則係美商新 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之情,有著作權證明文件影本四份 在卷足稽,而台北市調查處據報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許前往桃園縣 八德市崁頂三六號倉庫搜索,現場查扣「VIRUS」VCD五十五片、「M ORTAL.KOMBAT」VCD四十片、「LOST.IN.SPACE 」VCD十九片、「THE.CORRUPTOR」VCD二十九片,前揭查 扣之VCD均係未經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 公司授權而重製之著作物,上開二家著作權公司並委任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 作保護基金會代理具狀對被告乙○○提出告訴各節,則有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 調查處搜索及扣押筆錄影本一紙、刑事委任狀二紙、刑事告訴狀一份在卷可稽 ,且據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會之法務人員施育霖於九十 年四月六日在台北市調查處指述甚詳。
⑵雖然同案被告乙○○於九十年四月十日警訊時供稱「::本公司委託大船公司 丁○○販賣::」等語,然於偵查及本院調查時則稱「::(你與丁○○是合 作或是他的上游?)我是專門賣版權的,曾(丁○○是向我買光碟::」(九 十年七月四日偵查)、「::是賣斷給大傳去銷售,每部一片賣新台幣四十五



元::」(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本院調查)等詞,又據證人武文龍、被告丁○○ 供述「::是大船公司丁○○要賣::(為何不由丁○○去簽約?)丁○○不 認識APS老闆,而我認識APS老闆,才會叫我去,才由我出面去處理::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院調查,武文龍)、「::我跟西霸公司購買每 一片四十五元::(是透過什麼方式賣給在台灣的泰國人?)我們公司業務到 每個銷售點(餐廳或雜貨店寄賣)::零售價是八十元至一百元之間,這是寄 賣的價錢,有賣才有錢::」(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本院審理)等語,由上可知 ,同案被告乙○○與被告丁○○間係處於買賣雙方之對立關係,而非共犯之平 行意思表示合致,公訴人認同案被告乙○○與被告丁○○就銷售重製之前揭二 家著作權公司享有影音著作權之VCD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屬共犯,顯 有誤會,而被告丁○○經公訴人起訴涉犯之著作權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 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核前揭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刑事委任狀、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 影著作保護基金會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均是對「西霸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乙○ ○」提出告訴,如上所述,同案被告乙○○與被告丁○○二人就銷售重製之前 揭二家著作權公司享有影音著作權之VCD並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非共 犯,從而對同案被告乙○○提出告訴效力並不及於非共犯之被告丁○○,本件 公訴人所指被告丁○○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三款之行為既未經告訴,依照 前開法條之規定,此部分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林婷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楊鳳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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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船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