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一號
聲 請 人 中國農民銀行北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二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二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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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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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仁欽 │合作金庫銀行竹│九十一年十二月四│壹拾壹萬壹仟參佰柒拾元│一九九七四 │ │
│ │ │北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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