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104號
KLDV,106,司促,6104,2017091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捌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5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
    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
    度),自92年5月6日起至93年5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6年9月1日止累計66,083元未給付,其中19,095元為
    本金;45,904元為利息;1,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1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自
    91年11月13日起至92年1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
    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
    年9月1日止累計44,676元未給付,其中10,509元為本金
    ;28,072元為利息;6,09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106年9月1日止累計222,042元未給付,
    其中59,010元為消費款;159,432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10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福來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9095 │     │9月0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福來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509 │     │9月0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福來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9010 │     │9月0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