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交簡字第三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一六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 年四月三日,以九十一年交訴字第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 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詎不知悔改,明知飲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 、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馬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 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有於飲酒後呼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空氣含零點二五 毫克時即不得駕車之規定,竟仍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二十二時許酒後(未達心 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況下,猶駕駛車牌號 碼VMB-五○五號輕型機車,欲從新竹市○○路九龍塘餐廳返回其位於新竹市 香山區○○里○鄰○○路十四巷六弄十一號住處,適於當日二十三時四十五分許 ,行經新竹市○○路與延平路路口處,因未戴安全帽經警攔檢,並以酒精測定器 當場測試其呼氣之酒精濃度,竟仍高達每公升空氣含零點八三毫克之濃度。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訊、偵查中之自白(偵卷第七頁、第二十頁)。㈡、酒精濃度測試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 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 竹市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及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各乙份 在卷可稽(偵卷第八頁至第十一頁、第十三頁)。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數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