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587號
PCDV,93,除,1587,200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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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八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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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八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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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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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參萬陸仟貳佰貳拾│0000000 │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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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伍萬貳仟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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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