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三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二年催字第三○○九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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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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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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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義利明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拾柒萬貳仟參佰│0000000 │ │
│ │黃麗娟 │限公司双和分行 │ │壹拾陸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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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壹萬貳仟陸佰元 │0000000 │ │
│ │司周賢寬 │限公司三峽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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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鋒電子企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仟伍佰柒拾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劉炳宏 │限公司三重埔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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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鋒電子企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伍仟壹佰肆拾伍元│0000000 │ │
│ │限公司劉炳宏 │限公司三重埔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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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拾萬捌仟貳佰壹│0000000 │ │
│ │司 │限公司中和分行 │ │拾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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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協宜塑膠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 │陸仟捌佰貳拾伍元│0000000 │ │
│ │司張岳明 │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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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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