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473號
PCDV,93,除,1473,20040715,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三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二年催字第三○○九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義利明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拾柒萬貳仟參佰│0000000 │ │
│ │黃麗娟 │限公司双和分行 │ │壹拾陸元 │ │ │
├─┼─────────┼─────────┼───────────┼────────┼────────┼──┤
│2│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壹萬貳仟陸佰元 │0000000 │ │
│ │司周賢寬 │限公司三峽分行 │ │ │ │ │
├─┼─────────┼─────────┼───────────┼────────┼────────┼──┤
│3│金鋒電子企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仟伍佰柒拾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劉炳宏 │限公司三重埔分行 │ │ │ │ │
├─┼─────────┼─────────┼───────────┼────────┼────────┼──┤
│4│金鋒電子企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伍仟壹佰肆拾伍元│0000000 │ │
│ │限公司劉炳宏 │限公司三重埔分行 │ │ │ │ │
├─┼─────────┼─────────┼───────────┼────────┼────────┼──┤
│5│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拾萬捌仟貳佰壹│0000000 │ │
│ │司 │限公司中和分行 │ │拾伍元 │ │ │
├─┼─────────┼─────────┼───────────┼────────┼────────┼──┤
│6│協宜塑膠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 │陸仟捌佰貳拾伍元│0000000 │ │
│ │司張岳明 │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 │ │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高玉彬

1/1頁


參考資料
義利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