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廖沛綪
債 務 人 廖定富
債 務 人 林宸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沛綪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廖定富、林宸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由債權人
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
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8筆貸款金額分別為52,878元
、52,478元、63,878元、42,278元、61,585元、42,
385元、42,385元及42,38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1年之日起,按每1學
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96期,
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加百分之1.5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廖沛綪借得前開款項後,自民國105年7月1
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09,646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
條款第7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廖定富、林宸如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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