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996號
KLDV,106,司促,5996,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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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廖沛綪
債 務 人 廖定富
債 務 人 林宸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沛綪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廖定富林宸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由債權人
     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
     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8筆貸款金額分別為52,878元
     、52,478元、63,878元、42,278元、61,585元、42,
     385元、42,385元及42,38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1年之日起,按每1學
     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96期,
     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加百分之1.5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廖沛綪借得前開款項後,自民國105年7月1
     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09,646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
     條款第7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廖定富林宸如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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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