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惠民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九萬零八百八十八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四千八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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