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𡍼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
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
借款額度之百分之2,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
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
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
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
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
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息百分之18.25計付(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則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算之)。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42,950元,及自95年7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
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
之延滯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095年07月2│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八│
│ │42950 │ │4日起 │月31日止 │點二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