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5年度,26號
KLDV,105,親,26,2017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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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鶯櫻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林品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香間因105年親字第26號確認親子關係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500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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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