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余文欽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尉佐
被 告 余文龍
余嘉平
余嘉正
余嘉福
余嘉春
余嘉榮
余春來
余清芳
李遠坤
李遠毅
余東峯
余永龍
上一人 之
監 護 人 余麗百
被 告 余春得
張火財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被 告 蘇旺泉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陳明裕
被 告 余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06年9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
決,惟因案情繁雜,不克如期宣示判決,爰依法變更宣示判 決期日如主文欄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