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532號
CHDV,93,除,532,2004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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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王昌鑫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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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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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三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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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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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麗雀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壹萬零貳佰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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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投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