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一號
聲 請 人 專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應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王昌鑫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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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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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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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成園藝工具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鹿港分│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 │陸拾伍萬肆仟肆佰│BR八七七五五四│ │
│ │限公司 黃水心 │行 │ │柒拾伍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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