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3年度,26號
CHDM,93,訴緝,26,200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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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
三八八號)及移
七號、第三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玖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注射針筒捌支、削尖吸管伍支、電子磅秤壹台、小鐵鎚壹支、分裝夾鏈袋伍包、小皮包壹個均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被告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移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而續送強制戒治,嗣執行期滿釋放後,由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 日,以八十八年度少調字第八三六號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惟被告於強制戒治期滿 釋放後五年內,仍未知悔改,又基於施用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八月十 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中旬止,在彰化縣花壇鄉○○村○○街六二○巷祖父之住 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平均每二日施用一次 。又另行起意,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八月 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中旬止,亦在上述處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 上點火燒烤成煙霧狀後再吸入體內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 次,平均每二至三日施用一次。嗣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為警查獲,並扣 得被告所有之毒品海洛因粉末九包、甲基安非他命顆粒一包,及其所有供施用海 洛因使用之注射針筒八支、削尖吸管五支、電子磅秤一台、小鐵鎚一支、分裝夾 鏈袋五包、小皮包一個及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吸食器一組。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右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三、本案證據:
(一)被告四次為警查獲後所採取之尿液檢體。 (二)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文號:煙檢字第九二一七八七號), 及該檢驗結果之姓名對照表。
(三)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文號:煙檢字第九二一五三○號), 及該檢驗結果之姓名對照表。
(四)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文號:煙檢字第九三○二六二號), 及該檢驗結果之姓名對照表。
(五)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文號:調科壹字第一四○○○九八七五號)。 (六)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文號:煙檢字第九三○六九三號),



及該檢驗結果之姓名對照表。
(七)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文號:調科壹字第一四○○○九八九八號)。 (八)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 單。
(九)本院八十八年度少調字第八三六號裁定。 (十)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十一)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 (十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四、起訴書中雖僅記載被告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十六時許及同年九月十三日前三日 內施用第一級毒品二次,另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前四日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 次之犯行,而未論及其餘部分,惟事實欄所記載之其他犯行與起訴書記載之部分 ,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 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玉 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許 騰 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查 獲 之 時 間 │ 查 獲 之 地 點 │ 查 扣 之 物 品 │
├──┼─────────┼──────────────┼──────────┤
│ 一 │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彰化縣花壇鄉○○村○○路○段│無。 │
│ │十二時三十分許 │三一六之一號七樓七○七室 │ │
├──┼─────────┼──────────────┼──────────┤
│ 二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彰化縣秀水鄉○○村○○路○段│無。 │
│ │日十一時十分許 │六四巷四十四號 │ │
├──┼─────────┼──────────────┼──────────┤
│ 三 │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彰化縣花壇鄉○○村○○街一○│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




│ │日十二時二十五分許│七巷十一號 │重一‧○公克)、海洛│
│ │ │ │因六包(合計淨重一‧│
│ │ │ │七六公克)、注射針筒│
│ │ │ │一支。 │
├──┼─────────┼──────────────┼──────────┤
│ 四 │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十│彰化縣員林鎮○○街一○六巷二│海洛因三包(合計淨重│
│ │七時十分 │十二號 │○‧七八公克)、注射│
│ │ │ │針筒七支、削尖吸管五│
│ │ │ │支、電子磅秤一台、小│
│ │ │ │鐵鎚一支、分裝夾鏈袋│
│ │ │ │五包、小皮包一個、吸│
│ │ │ │食器一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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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