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佳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佳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佳鈞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亦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 ,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 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 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 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如附表所示之 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 。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6 、8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如附表編號3 至5 、7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 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 已以書面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狀 1 紙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從而,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 6 、8 所載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3 至5 、 7 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 ,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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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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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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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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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1月24日 │105 年12月22日 │105 年11月25日 │105 年12月22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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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檢105 年度│基隆地檢105 年度│基隆地檢105 年度│基隆地檢105 年度│
│ 偵查(自訴)機關 │毒偵字第2433號、│毒偵字第2433號、│毒偵字第2433號、│毒偵字第2433號、│
│ 年 度 案 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106 年度毒偵字第│106 年度毒偵字第│106 年度毒偵字第│
│ │114 號 │114 號 │114 號 │11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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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19│106 年度訴字第19│106 年度訴字第19│106 年度訴字第19│
│ │ │7 號 │7 號 │7 號 │7 號 │
│事實審├────┼────────┼────────┼────────┼────────┤
│ │ │ │ │ │ │
│ │判決日期│106 年4 月21日 │106 年4 月21日 │106 年4 月21日 │106 年4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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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19│106 年度訴字第19│106 年度訴字第19│106 年度訴字第19│
│ │ │7 號 │7 號 │7 號 │7 號 │
│判 決├────┼────────┼────────┼────────┼────────┤
│ │判 決│106 年5 月15日 │106 年5 月15日 │106 年5 月15日 │106 年5 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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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否 │
│之 案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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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929號(編號│基隆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930號(編號│
│ │1 、2 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97 │3 、4 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97 │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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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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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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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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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2月22日 │105 年9 月27日 │106 年2 月14日 │106 年2 月15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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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5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013號 │毒偵字第2415號 │毒偵字第648 號 │毒偵字第648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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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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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 │ │ │ │ │ │
│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20│106 年度基簡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40│106 年度訴字第40│
│ │ │1 號 │147 號 │8 號 │8 號 │
│事實審├────┼────────┼────────┼────────┼────────┤
│ │ │ │ │ │ │
│ │判決日期│106 年4 月28日 │106 年2 月6 日 │106 年7 月31日 │106 年7 月31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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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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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 │ │ │ │
│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20│106 年度基簡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40│106 年度訴字第40│
│ │ │1 號 │147 號 │8 號 │8 號 │
│判 決├────┼────────┼────────┼────────┼────────┤
│ │判 決│106 年5 月24日 │106 年4 月10日 │106 年8 月21日 │106 年8 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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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是 │
│之 案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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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
│ │執字第1966號 │執字第2243號 │執字第3085號 │執字第30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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