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556號
CHDM,93,易,556,200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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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一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因與告訴人之媳婦楊涼勳有債務關係,意 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故意,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至告訴 人位於彰化縣溪州鄉○○村○○路○段三七0號住處前(同楊涼勳之住址),持 紅色油漆潑灑在前開處所之牆壁及藍色鐵門,致該牆壁及鐵門原漆色不堪用,足 生損害於告訴人,嗣經告訴人報警,始悉上情等語,公訴人認被告乙○○係觸犯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一般物品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石 馨 文
法 官 王 義 閔
法 官 郭 麗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呂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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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