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О號
原 告 乙○○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發萬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0六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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