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2年度,50號
CHDM,92,交附民,50,200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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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О號
  原   告 乙○○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發萬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0六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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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