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226號
PTDV,93,補,226,200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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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六號
  原   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年  
  訴訟代理人 高金印 律師
  被   告 林金容  
        潘豐慶  
        賽嘉社區發展協會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葛添丁  
一、原告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調解,惟經本院調解不成立後,原
  告聲請為訴訟之辯論,應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伍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貳佰叁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中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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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