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六號
原 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年
訴訟代理人 高金印 律師
被 告 林金容
潘豐慶
賽嘉社區發展協會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葛添丁
一、原告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調解,惟經本院調解不成立後,原
告聲請為訴訟之辯論,應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伍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貳佰叁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中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