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433號
KLDM,106,易,433,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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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國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
字第357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提前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三日中午十二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國仁被訴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 106 年10月18日中午12時宣判。惟本院心證已明,並已完成 判決書之製作,自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 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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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