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397號
KLDM,106,易,397,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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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心
被   告 曹淑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心曹淑芳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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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