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О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順龍
被 告 李慶霖
右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順龍、李慶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簡志瑩
法 官王以齊
法 官陳姵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倬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