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334號
KLDM,106,易,334,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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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34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怡盛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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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