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昌琳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昌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黃國永
法 官翁世容
法 官林昌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