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基簡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惇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719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惇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書類引用
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說明如後之 外,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貳、補充部分
一、前科部分
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 列「尚未執行完畢」應予刪除;並 補充「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 1321號案件而判處有期徒刑3月(下稱甲案),嗣提起上訴 後,經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162號案件而駁回上訴確定, 並與另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下稱乙案)、3月(下 稱丙案)接續執行,於106年1月24日假釋出監。二、檢驗方法
被告之尿液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GC/MS 氣相層析 質譜儀法檢驗結果,含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 應,有該公司106年3月2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 卷足憑。依毒品檢驗學之常規,尿液毒品反應之檢驗方法, 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o10}判斷,恆有絕對之影 響;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層析法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具 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 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則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 率極低。申言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 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是為毒品檢 驗學之常規,自足據為對被告不利事實之認定,此亦為邇來 我國實務所是認。因此,堪認依上述確認之檢驗方法,不致 誤判為毒品之陽性反應。
三、吸收關係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沒收問題
被告持以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未經扣案,且該器具取得容易 ,價格低廉,本院認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
收。
叁、據上論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肆、曉示上訴
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應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 珍 珍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719號
被 告 張惇婷 女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0弄00
號7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惇婷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由本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 毒偵字第2049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嗣 後該緩起訴處分遭撤銷,經本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撤緩毒偵 第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已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 基簡字第1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民國106年3月5日晚間11 時許,在臺北市民生東路某 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 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106年3月8 日凌晨2 時20分許,在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2段275巷口,查獲通緝犯 白智豪持有毒品等物,因張惇婷係在場人,經徵得張惇婷同
意採驗尿液,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 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惇婷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 被告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 )為確認檢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6年3月20日出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 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M0000000號)、勘察 採證同意書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上述施用甲基安 非他命之事實。此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 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 份在卷足參,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檢察官 何 治 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 雅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