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3年度,15號
ILDV,93,婚,15,200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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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催字第二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被繼承人林玉葉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洪寶川
  代 理 人 蘇維成
  送達代收人 阮金豐
右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玉葉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九
十二年四月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宜蘭縣宜蘭市慈安里四鄰十七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宜蘭縣宜蘭市慈安里四鄰十一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B書 記 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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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