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0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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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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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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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明股份有限公司姚│華南商業銀行北投分│伍拾玖萬貳仟零柒拾│GC0000000│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
│ │文 │行 │肆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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