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607號
SLDV,93,除,607,2004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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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0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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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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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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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明股份有限公司姚│華南商業銀行北投分│伍拾玖萬貳仟零柒拾│GC0000000│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
│ │文 │行 │肆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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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