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
原 告 萬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一、右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柒仟柒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伍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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