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771號
SLDV,93,訴,771,200407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
  原   告 萬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一、右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柒仟柒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伍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

1/1頁


參考資料
瑞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