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原告與被告甲○○、上展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壹仟玖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婷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