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212號
SLDV,93,補,212,200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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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原告與被告甲○○、上展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壹仟玖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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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展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