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2年度,11號
SLDV,92,勞訴,11,200407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 代 理人  邱志忠
  被   告 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曹英香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玉敏

1/1頁


參考資料
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