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 代 理人 邱志忠
被 告 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曹英香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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