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六號
原 告 約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基隆市私立和平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一十五萬六千六百一十元,並命原告應於前開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二萬二千三百八十四元。該項 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李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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