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2年度,34號
KLDV,92,簡上,34,200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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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伸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倫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基隆
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暨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右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一)被上訴人未依契約本旨如期提出給付:
⑴被上訴人嚴重遲延提出工作:
①合約附件之輔導計劃月份進度圖所約定之工作進度: 1、財務暨稅務部分:
2、ISO9001/2000部分:
3、故以時間計算,截至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上訴人發函表示終止(實 ②然依科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建管理顧問公司)九十三年 三月十三日科業(93)字第0301號之鑑定報告第二頁所示,被上訴人 顯然嚴重遲延提出工作:
1、財務暨稅務部分:
2、ISO9001/2000部分: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二十份文件,僅占「ISO ③是以,被上訴人所提供之輔導進度顯不符合約約定,進度嚴重落後。 ⑵被上訴人提出之工作不符合債之本旨,有瑕疵: ①財務暨稅務部分:
1、建立與維護會計制度運作:被上訴人截至九十年九月十一日止雖 2、90年度財務暨稅務諮詢與建議及八大循環/內部稽核制度/內部控 ②ISO9001/2000部分:
1、被上訴人未計劃提出ISO品質驗證系統強制性要求之三份文件,      2、被上訴人提供之二十份文件中,有十份與ISO驗證無關,其次,



3、依合約約定,被上訴人應以書面方式修改作業辦法初稿,蓋此為 (二)上訴人解除契約後,雙方應負回復原狀之責: ⑴上訴人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解除契約:
被上訴人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且此不完全給付,因可歸責於被上訴 人之無履約能力,而此不完全給付,可為修補,故上訴人得依民法第二 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依關於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權利。即上訴人 得於催告後解除契約。契約解除後,上訴人即無支付承攬報酬之義務, 且二造應負回復原狀之責,因此被上訴人應返還伊已領取之新台幣(下 同)十一萬元,而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已提出之勞務給付,則應照受領時 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⑵上訴人得依被上訴人違反瑕疵修補義務之規定解除契約: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因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給付,關於財務暨稅務部分 ,有質與量之瑕疵,而關於ISO驗證部分則有無法執行及最後無法通過 驗證之瑕疵,經上訴人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之規定,屢次請求被上訴 人依上訴人公司之體制修正均未獲正面回應而拒不修正,上訴人亦得依 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之規定解除契約,契約解除後,上訴人即無支付承 攬報酬之義務,且二造應負回復原狀之責。
⑶上訴人得依民法第五百零三條及五百零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 被上訴人嚴重遲延工作進度。且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提出各項作業辦法後 ,須由上訴人公司承辦該項業務之職員試行,試行期間為一至二星期, 如試行發現有困難,必須再交由被上訴人評估修正,如此反覆實驗至施 行流暢為止。而上訴人九十年九月十一日發函解除契約時,距契約約定 期限僅剩六個月,依被上訴人之作業進度及剩餘工作(會計制度部分, 有五份文件尚未提出,稅務及八大循環部分,有八份文件尚未提出,而 ISO驗證部分,已提出十份初稿惟尚未依上訴人公司需求修改,另有二 十份文件連初稿亦未提出),被上訴人顯然不可能於約定時間內完成財 務及稅務輔導及制度之建立,及取得ISO驗證(因欠缺必要之三份文件 ,故絕對不可能通過驗證),而此遲延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拒不履約 及無履約能力所造成。而另一方面,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就90年度公司 財務及稅務制度為診斷、規劃、設立,並取得ISO驗證,即是為提升上 訴人公司之競爭力,今被上訴人逾期完成工作,致使上訴人公司之競爭 力無法如期提升,故其逾期提出之給付顯違反合約期待,是以上訴人自 得依民法第五百零三條及五百零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契約解除 後,上訴人即無支付承攬報酬之義務,且二造應負回復原狀之責。 ⑷合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①合約解除後,雙方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任,故被上訴人應返還伊已領取 之十一萬元,而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已提出之勞務給付,則應照受領時 之價額以金錢償還。關於被上訴人已提出之給付價額,計算如下: 1、財務及稅務部分已提供之工作值:三萬元
2、ISO9001/2000部分:○元




3、綜上,被上訴人所提供之給付價值共計:
(三)退萬步言,即便認為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解除契約無理由,則上訴人依民法 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合約,又因此終止合約係因可歸責於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亦不得主張損害賠償。
⑴終止合約前之承攬報酬:
   因承攬報酬應於工作物完成且交付時給付,故合約第三節第三條之約定 僅是預付性質,如最終工作仍未完成,承攬人仍需返還預付之報酬。又 即便認為本件合約報酬因工作分部交付亦約定分部給付(此僅為假設語 氣),則定作人亦必待「分部交付之工作」「完成且交付」時,始有給 付「分部給付報酬」之義務,又如前所述,本件被上訴人已提出之工作 ,經鑑定後,僅占全部工作之12.5%(財務暨稅務部分12/%,ISO部分 13%),顯見被上訴人未依約完成各該分部提出之工作 (依時間計算應 完成50%),則上訴人基於同時履行抗辯權,自得拒絕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故被上訴人請求第三期款十六萬五千元即無理由,甚且上訴人尚得請 求溢付之承攬報酬。
⑵被上訴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如前所述,上訴人終止契約係因被上訴人遲不修正作業辦法,且被上訴 人根本無履約能力,因此上訴人終止契約實係因有不可歸責於上訴人, 且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重大事由所致。依學界見解,此時依無期待可 能性及誠實信用原則,定作人即上訴人之終止契約,對承攬人即被上訴 人並無損害賠償責任,是以被上訴人不得向上訴人請求因契約終止所致 之損害。
⑶況且,如被上訴人於原審及本審之歷次庭訊所陳述,其承攬本案所支出 之成本高於收入,即被上訴人承攬本案根本毫無利潤可言,反而有所損 失,則上訴人提前終止契約,實反而有利於被上訴人,蓋其不必再為輔 導本公司繼續支出高額成本致生損失。因此,被上訴人並未因上訴人提 前終止契約致生任何損害,自不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且如前述,因被 上訴人根本無輔導通過ISO驗證之專業能力,致使本案即便未終止合約 ,亦無通過ISO驗證之可能性,則被上訴人工作既未完成,亦無可能取 得承攬報酬,則上訴人提前終止合約反而有利於被上訴人,蓋提前使被 上訴人發現本案無通過ISO驗證可能性,並得以避免之後為履行合約所 支出之無益費用。
(四)原審判決認「依系爭合約第三節第三條之付款規定,可知兩造間就系爭合 約報酬給付之時期,因工作係分部交付,故報酬亦分部交付,並非被告 ( 即上訴人)所稱先行預付報酬。」然查:
⑴兩造合約所約定之工作有二,一為會計財務稅務制度之診斷、規劃、建 立,二為通過ISO9001/2000驗證。此二項工作彼此雖可劃分,然會計財 務稅務制度之診斷、規劃、建立之工作內容則具連續性不可切割,而通 過ISO9001/2000驗證更是如此,蓋通過ISO9001/2000驗證之重點在最後 階段之通過驗證,而後階段之通過驗證則有賴前階段制度之建立,二者



不可分割,缺一則無法達到通過驗證之目的,是以本案工作並無分部交 付之可能性,則報酬即不可能因工作分部交付而約定分部給付。 ⑵況且,如契約約定報酬係分部給付 (此僅為假設語氣),則何以簽約時 應先交付百分之十之報酬,蓋此時被上訴人尚未提出任何之工作,益見 合約第三節第三條報酬給付之時期應僅係預付時期之約定,非係分部給 付之約定。
⑶退萬步言,即便認為本件合約因工作分部交付,故亦約定分部給付報酬 ,則依民法第五○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 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則被 上訴人亦應於各該約定期間內完成各該約定之工作,並提出給付,上訴 人始有給付分部報酬之義務。是以,被上訴人必須依合約附件輔導計劃 月份進度圖,於各該約定付款期日前完成各該進度,上訴人始有依約付 款之義務。否則將形成被上訴人不必提出任何給付,只要時間到即可領 錢之結果,嚴重違反承攬契約之本質。然原判決竟僅依合約第三節第三 條之約定,認定雙方簽定合約後既已達六個月,且被上訴人主張有提出 給付,於上訴人爭執被上訴人未依約提出各該階段之全部工作,且被上 訴人亦未舉證證明,且聲明放棄舉證之同時,未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作 出對被上訴人不利之認定,反認定上訴人應給付第三期之承攬報酬,顯 未斟酌承攬契約中,報酬之給付應以工作完成(不論係分部交付或一次 全部交付)為前提之性質。故上訴人僅需給付被上訴人各該完成部分之 報酬(依市場價格計算為四萬六千九百元、依合約價格計算為六萬一千 六百一十六元)。
(五)另原審判決以為二造「九十年九月五日、九月七日之協調會議時,未提出 原告(即被上訴人)之工作有何瑕疵,或如何之不完全給付,亦無催告原 告修補工作之任何表示或證明,僅係就被告(即上訴人)公司之現況如何 順暢經營,發生觀念上之歧異。」故認上訴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然查: 締約前,上訴人即向被上訴人表示希望以正五傑公司之作業辦法為範本, 請被上訴人參考後修正為適合上訴人公司之版本,此經證人陳鳳麗於原審 證稱明確。然被上訴人違約,不願參考正五傑公司之作業辦法,反提出不 適合上訴人公司行業、體制之作業辦法初稿。經上訴人執行後發現有窒礙 難行之處,請求被上訴人修改,未料被上訴人非但違反合約約定拒不修改 ,甚至反而要求上訴人自行找出問題癓點並修改,故上訴人始於於九十年 八月二十一日會議時,再度表示希望被上訴人參考正五傑鋼鐵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正五傑公司)之ISO規章為範本,並於九十年九月五日會議時, 再次重申「公司運作不流暢」之事實,該次會議,被上訴人亦坦承上訴人 「一再強調操作落差」。惟因被上訴人仍拒不修改,故九十年九月七日會 議上訴人方有「再繼續輔導也無法操作」之語,在在顯示上訴人一再提出 作業辦法有瑕疵,窒礙難行,並催告被上訴人修改。絕非如原審判決所稱 「無催告原告修補工作之任何表示或證明,僅係就被告(即上訴人)公司 之現況如何順暢經營,發生觀念上之歧異。」故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工作有



瑕疵,雙方於歷次之協調會均提出討論,且催告被上訴人修改,惟被上訴 人均拒不修補瑕疵,故上訴人自得解除契約。
(六)被上訴人又稱伸昌公司之體質不良,「會計經理是由總經理夫人兼任且工 作時間為每星期二個半天、秘書兼任會計一職、總務兼出納、職掌工作人 員的會計基礎不正確且薄弱」,然查上訴人公司正是因為體質不良始需聘 請被上訴人之專家為公司進行相關制度之診斷、規劃、建立,此為雙方締 約之前提及目的,被上訴人於締約前即已知悉,且於知悉之情況下設立工 作進度,且於締約後亦未曾要求變更工作進度,被上訴人嗣後自不得再以 此作為伊未如期且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之藉口。其次,被上訴人又稱依 合約第三節第四條之規定,上訴人不得將伊所提供之資料或建議洩露於他 人,然查此與本案無關,合約亦未約定罰責。況且,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給 付顯然不符合契約本旨,無法達成契約目的,上訴人為證明此一懷疑,避 免遭被上訴人繼續詐騙,以拖延戰術騙取承攬報酬,當然得求證於他人。 是以上訴人並非無故將被上訴人所提供之資料或建議洩露於他人,故無違 反合約第三節第四條之約定。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被上訴人製作之輔導計劃月份進度圖、九 十年八月二十一日會議紀錄、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會議紀錄、九十年九月五日會 議紀錄、九十年九月七日會議紀錄、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伸(發)字第八六號函、 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台北郵局第726號存證信函、植根雜誌第十二卷第三期第 二十六頁為證,並聲請鑑定被上訴人提出之給付是否合乎契約本旨。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上訴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一)查本件兩造於九十年三月七日簽訂合約書,約定由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公司  規劃九十年度財務制度、稅務帳、公司體制之診斷、規劃暨建立、並實務 督導各部門之正常運作,期間為期一年,輔導上訴人導入ISO9001/2000新  版之品質管理制度,建立標準化作業,管理流程等,直到取得ISO9001/ 2000證照為止,費用為五十五萬元,上訴人應於簽約完後支付百分之十, 第三個月支付百分之十,第六個月支付百分之三十,第九個月支付百分之 二十,第十二個月支付百分之三十,及上訴人業已支付原告第一、二期之 報酬十一萬元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經原審法院審認本件系爭合約報 酬給付之時期,因工作係分部交付,故報酬亦分部給付,且被上訴人於承 攬工作進行中,確實提供系爭合約所約定之服務有被上訴人提出附卷之管 理規章及作業辦法手冊可憑,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依約給付第六個月總 金額百分之三十即十六萬五千元之承攬報酬,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上訴人雖抗辯被上訴人提供之工作有瑕疵且為不完全給付,然觀諸兩造於 九十年九月五日、九月七日之協調會議,上訴人並未提出被上訴人之工作 有何瑕疵,或如何不完全給付,亦無催告被上訴人修補工作之任何表示或 證明,雙方僅就上訴人公司之現況如何順暢經營發生觀念上之歧異,是上 訴人主張其得行使契約解除權云云,並非可採。



(二)雖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主張被上訴人未依合約約定提出給付,惟查:  ⑴兩造於九十年三月七日簽訂之合約書約定由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規劃該公 司九十年度之財務制度、稅務帳、公司體制之診斷、規劃暨建立,並實 務督導各部門之正常運作及輔導上訴人導入ISO9001/2000新版之品質管 理制度建立標準化作業、管理流程等,直到取得ISO9001/2000證照為 止,期間為期八個月,每星期至少一次,每次以三小時為原則,至公司 協助輔導,有關財務暨稅務輔導費用為二十五萬元,輔導ISO認證費用 計三十萬元,被上訴人自締約後,即依約為上訴人規劃財務制度,稅務 帳及公司體制之診斷規劃及建立並於每星期至少一次至上訴人公司協助 輔導,雖上訴人嗣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終止合約,惟上訴人業已分別交 付九十年三月九日至九月七日前之工作,是被上訴人請求支付該段時期 已交付工作之未付報酬十六萬五千元,自屬有據。添  ⑵本件被上訴人於締約後派員至上訴人公司進行輔導時,方陸續知悉上訴   人公司非但會計制度不健全,於被上訴人派員輔導前,非但諸多會計科 目等基礎事項均發生錯誤,且甚而連相關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製作 均有瑕疵,且因其公司會計係由秘書兼任,諸多有關會計之基礎觀念均 須由被上訴人公司派員一一教導,是被上訴人公司於輔導上訴人公司相 關之會計科目運作及財務稅務等,實耗費被上訴人公司諸多時間及精神 又被上訴人公司除有上開實際輔導行為外,並逐一為上訴人公司完成應 收帳款、應付帳款、零用金作業辦法等二十份財務相關作業辦法交予上 訴人公司運作試行,是被上訴人提供上訴人公司之服務,並非僅有文件 之提出,尚包括每星期至少一次至上訴人公司實際輔導,按被上訴人派 員至上訴人公司進行輔導,除有輔導費用之發生外,尚有相關之車資、 誤點費等費用發生,惟科建管理顧問公司所提出之鑑定報告,僅就被上 訴人於服務期間提出之文件作為給付比率之依據,殊嫌無據。添  ⑶再查鑑定人科建管理顧問公司所提出之上開鑑定報告中尚提出有關兩造 間約定ISO9001/2000輔導費用為二十四萬三千二百元,高於市場行情八 萬元至十萬元價格乙節,亦顯屬無據。查本件兩造間就ISO9001/2000輔 導之服務內容及費用部分既已意思表示合致締結契約成立,則上訴人自 應受該契約內容約定之報酬所拘束,殊不容上訴人事後以任何理由或鑑 定報告而任意變更約定之內容,是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顯無理由。添 ⑷上訴人確實依約為給付,然因上訴人公司之人員配合度甚低,致諸多作 業辦法試行階段受阻,惟此並非屬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原因,且縱被上 訴人所提出之給付具有瑕疵抑或提出之作業辦法或指導書有所不足,惟 因本件係屬統包,上訴人亦應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之規定定期催告被 上訴人修補瑕疵,惟上訴人始終均未為上開瑕疵修補之催告,致被上訴 人無從補正瑕疵,上訴人自不得逕依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之規定行使解 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是上訴人主張解除契約乙節,於法自屬 無據。又上訴人雖另主張其曾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及九月五日、九月 七日三次會議中要求被上訴人公司參考正五傑公司ISO規章為範本進行



修正,而認其已為瑕疵修補之催告,然查上訴人之主張,顯與事實不符 ,按7有關兩造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及九月五日、九月七日之會議中 研討之內容僅為上訴人公司希望依正王傑公司之ISO規章為範本進行規 劃之可行性為討論,並由被上訴人提供專業意見,其中並無任何有關上 訴人主張給付有瑕疵或要求被上訴人為瑕疵修補之催告,是上訴人上開 主張,實屬無據添。
(三)綜上所陳,本件契約既為工作報酬分部給付之約定,且業經上訴人於九十 年九月十一日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依約給付九  十年九月十一日前已為給付之報酬,於法自屬有據,原審就此認事用法亦  無不當之處,上訴人無端指謫,自無理由。
三、證據: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於九十年三月七日簽訂契約,由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 為其公司規劃九十年度之財務制度、稅務帳、公司體制之診斷、規劃暨建立,並 實務督導各部門之正常運作,期間為期一年(九十年三月至九十一年二月為止) ,被上訴人每星期至少一次(每次以三小時為原則)至上訴人公司協助輔導,及 輔導上訴人公司導入ISO9001/2000新版之品質管理制度,建立標準化作業,管理 流程等,直到取得ISO9001/2000證照為止,費用合計五十五萬元,上訴人應於簽 約完後支付百分之十,第三個月支付百分之十,第六個月支付百分之三十,第九 個月支付百分之二十,第十二個月支付百分之三十。而被上訴人於簽約後,均依 約為上訴人規劃財務制度、稅務及公司體制,並於每星期至少至上訴人公司實際 輔導、監督運作,上訴人亦依約給付第一、二期款共計十一萬元;詎料上訴人突 然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片面終止本件合約,惟本件兩造對於報酬之給付係約定分 部給付,且被上訴人自九十年三月七日締約後至被告片面終止合約時,已逾六個 月,被上訴人於上訴人終止合約前均依約交付工作,是對合約所約定「第六個月 支付百分之三十」之費用十六萬五千元,上訴人當有給付此部分報酬之義務,又 上訴人無端終止合約後,另二十七萬五千元部分之報酬因係屬被上訴人依已定計 劃可得預期之利益,,被上訴人因此無法取得此部分之利益,自受有損害,爰一 併起訴請求上訴人如數給付(其中請求二十七萬五千元損害賠償部分,經原審判 命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並未依約規定完成財務輔導之會計制度建立、稅務輔導,及 ISO9001/2000新版之品質管理等制度,蓋若以以時間計算,截至九十年九月十一 日上訴人發函表示終止(實為解除)契約之日止,被上訴人依合約約定,至少應 已完成會計制度之建立,稅務輔導部分至少亦應完成七分之一之進度,ISO9001/ 2000部分,則應完成八分之四之進度;然依鑑定報告所示,被上訴人僅完成「財 務暨稅務」全部工作之12%,ISO9001/2000部分: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二十份文件 ,僅占「ISO 9001/2000」全部工作之13%。至於「90年度財務暨稅務諮詢與建議 」及「八大循環/內部稽核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建立」部分:被上訴人根本 未提出此部分之工作。是以,被上訴人所提供之輔導進度顯不符合約約定,進度 嚴重落後,且被上訴人只是派員到上訴人公司講授一些會計學的基本常識與概念



,如會計制度之簡介、會計、出納之工作職掌、各種款項之流程等,根本未對於 上訴人公司本身會計業務之需要、及公司本身之特質建立適合上訴人公司之會計 制度;甚至,講解亦十分粗糙,只是將一些會計學的專有名詞如簿計、交易、憑 證、傳票等,略為簡介而已。此輔導內容與如何建立適合上訴人公司本身體質, 為其量身打造其所須之會計制度根本毫無關係。而其他就如何為上訴人公司建立 書面會計制度,如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及八大循環之基礎建立等,則全 部付之闕如;又被上訴人未計劃提出ISO品質驗證系統強制性要求之三份文件, 致使本案根本無法通過驗證故被上訴人顯未依契約要求提出工作,反提出與契約 目的無關之作業辦法濫芋充數,其所提出之給付顯未債之本旨提出,而有瑕疵, 上訴人對於前揭物之瑕庛一再請求被上訴人修補,並經上訴人於九十年八月二十 八日、九十年九月五日、九十年九月七日三次開會討論,請求被上訴人依系爭合 約提出合於約定建立適合上訴人之會計制度,但被上訴人並未依約處理,故上訴 人乃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同年十月十五日發函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實際係 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另又以九十年十二月二日上訴人答辯狀繕本之送達為解 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契約解除後,上訴人即無支付承攬報酬之義務;退萬步言, 即便認為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解除契約無理由,則上訴人亦得依民法第五十一條之 規定終止合約,因承攬報酬應於工作物完成且交付時給付,本件被上訴人已提出 之工作,經鑑定後,僅占全部工作之12.5%(財務暨稅務部分12/%,ISO部分13% ),顯見被上訴人未依約完成各該分部提出之工作 (依時間計算應完成50%) , 則上訴人基於同時履行抗辯權,自得拒絕給付該部分之報酬等語資為抗辯。三、經查兩造於九十年三月七日簽訂合約書,約定由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公司規劃九十 年度之財務制度、稅務帳、公司體制之診斷、規劃暨建立,並實務督導各部門之 正常運作,期間為期一年,輔導上訴人導入ISO 9001/2000新版之品質管理制度 ,建立標準化作業,管理流程等,直到取得ISO 9001/2000證照為止,費用為五 十五萬元,上訴人應於簽約完後支付百分之十,第三個月支付百分之十,第六個 月支付百分之三十,第九個月支付百分之二十,第十二個月支付百分之三十,而 上訴人業已支付原告第一、二期之報酬十一萬元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 合約書一份在卷可證,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片面終止本件合約,惟本件兩造對於報 酬之給付係約定分部給付,且被上訴人自九十年三月七日締約後至被告片面終止 合約時,已逾六個月,被上訴人於上訴人終止合約前均依約交付工作,故請求上 訴人給付合約所約定「第六個月支付百分之三十」之費用十六萬五千元等語。上 訴人則辯稱被上訴人並未依約規定完成財務輔導之會計制度建立、稅務輔導,及 ISO9001/2000新版之品質管理等制度,不僅進度嚴重落後,且未依債之本旨提出 給付,並有瑕疵,上訴人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九十年九月五日、九十年九月 七日三次開會討論,請求被上訴人依系爭合約提出合於約定建立適合上訴人之會 計制度,但被上訴人並未依約處理,故上訴人乃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同年十月 十五日發函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實際係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另又以九十 年十二月二日上訴人答辯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契約解除後,上 訴人即無支付承攬報酬之義務;退萬步言,即便認為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解除契約



無理由,則上訴人亦得依民法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合約,因承攬報酬應於工 作物完成且交付時給付,本件被上訴人已提出之工作,經鑑定後,僅占全部工作 之12.5%(財務暨稅務部分12/%,ISO部分13%),顯見被上訴人未依約完成各該 分部提出之工作 (依時間計算應完成50%),則上訴人基於同時履行抗辯權,自得 拒絕給付該部分之報酬等情。是本件兩造爭執之點,被上訴人是否依契約之約定 提供給付?上訴人解除系爭契約是否合法?如於法不合,則上訴人依民法第五百 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合約後,被上訴人得否請求合約所約定「第六個月支付百分之 三十」之費用十六萬五千元?茲說明如下:
(一)查被上訴人為履行系爭合約,所提出之輔導記錄及文件(含第六屆中小企 業財務管理顧問師班輔導簡報報告書、倫宜企業有限公司提供之管理規章 、業務各一本、財務管理辦法及會計流程、ISO9001/2000作業辦法手冊各 二本、仲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規章三本),經本院囑託科建管理 顧問公司鑑定結果認為,在財務暨稅務方面,輔導紀錄與產出實體文件明 顯不足,在ISO9001/2000方面,系統運作之有效性堪慮,故認定被上訴人 提供之給付不符合兩造合約內容,被上訴人已提出之工作,僅占全部工作 之12.5%(財務暨稅務部分12/%,ISO部分13%),此有科建管理顧問公司 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科業(93)字第0301號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被上訴 人雖辯稱其派員至上訴人公司進行輔導時,方陸續知悉上訴人公司非但會 計制度不健全,諸多會計科目等基礎事項均發生錯誤,連相關之損益表、 資產負債表等製作均有瑕疵,且因其公司會計係由秘書兼任,諸多有關會 計之基礎觀念均須由被上訴人公司派員一一教導,是被上訴人公司於輔導 上訴人公司相關之會計科目運作及財務稅務等,實耗費被上訴人公司諸多 時間及精神等語,惟查被上訴人暨為一專業管理顧問公司,其為企業診斷 把脈,找出病因,再對症下藥,本為其專長所在,而其既然已與上訴人簽 訂系爭合約,決定輔導期間、收費標準等流程,必已事先對上訴人公司做 過評估,豈能於事後推託上訴人公司問題重重,增加其輔導的時間及精神 ,作為其無法完成約定給付之藉口,是被上訴人所辯,並不足採。 (二)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且此不完全給付,因可歸 責於被上訴人之無履約能力,而此不完全給付,可為修補,故上訴人得依 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依關於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權利。即 上訴人得於催告後解除契約,或依民法第五百零三條及五百零二條第二項 之規定解除契約等語。惟按債權人非因債務人遲延給付當然取得契約解除 權,必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始得解除契約,此 觀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自明。經查兩造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九 十年九月五日、九十年九月七日三次開會討論之會議紀錄,並無上訴人限 期催告被上訴人補正之意思表示,且上訴人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同年十 月十五日所為之通知亦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則被上訴人縱應負不 完成給付、物之瑕疵責任,惟上訴人所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究不能發 生效力。
(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一條終止合約時,被上訴人履行合約



已逾六個月,依約上訴人應給付合約所約定「第六個月支付百分之三十」 之費用十六萬五千元等語。惟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 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 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 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四百九十條及五百零五條分 別定有明文。足見定作人僅對於承攬人完成之工作,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經查至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上訴人發函終止系爭契約時,被上訴人依合約 約定,至少應已完成會計制度之建立,稅務輔導部分至少亦應完成七分之 一之進度,ISO9001/ 2000部分,則應完成八分之四之進度;然依鑑定報 告頁所示,被上訴人僅完成「財務暨稅務」全部工作之12%,及「ISO 9001/2000」全部工作之13%,故被上訴人僅能就其已完成之部分,請求上 訴人給付報酬。查上訴人已於簽約完後支付百分之十,第三個月支付百分 之十,共計十一萬元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已超出被上訴人於終止時 僅完成合約進度之百分之十二點五部分,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合約 所約定「第六個月支付百分之三十」之費用十六萬五千元,自屬無據。五、綜上所述,上訴人抗辯自屬可信,被上訴人主張為不足採。從而,被上訴人本於 系爭合約請求上訴人給付合約所約定「第六個月支付百分之三十」之費用十六萬 五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淮許,其就該部分所為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就此部分判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 行之宣告,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 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李木貴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林李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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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倫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