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448號
CYDV,93,訴,448,2004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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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原   告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上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晏
            送達代
  被   告 甲○○
            八樓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鄭雅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B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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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上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上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