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568號
CYDV,93,聲,568,200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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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
              巷
  相 對 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一三0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一三0號卷宗審查,聲請人提出裁判費收據、 公示送達登報收據為證,經核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張 育 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B  書記官 馮 澤 文
~F0
~T40
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
├───────┼─────────────┼─────────────┤
│第一審訴訟費用│五千零七十元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一千一百元 │93.03.26 五百元 │
│ │ │93.05.23 六百元 │
├───────┼─────────────┼─────────────┤
│合計 │六千一百七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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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