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681號
CYDV,92,訴,681,2004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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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嘉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土井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區○○路三號中油大樓
  法定代理人 郭進財   住台北市○○區○○路三號中油大樓
  參 加 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六號
  法定代理人 白文仁   住台北市○○○路○段六號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 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 定為之」。
二、聲請人以本院九十年訴字第二四九號民事判決主文,針對原告位於嘉義縣南靖段 南和小段二六四─五號土地地下層房屋損失金額新台幣七百九十二萬二千九百十 二元,漏未判決,而向本院聲請補充判決。但本件判決中,由於聲請人即原告是 以不同項目分開請求,本院已將該筆損失和其他項目金額一併列入聲請人所有請 求中判斷,因此,本件判決並無脫漏,故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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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