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93年度,119號
TTEV,93,東小,119,200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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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東小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光彩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東小字第一一九號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
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蔡寶樺
  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台幣參萬陸仟零陸拾陸元、肆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小額信用貸款及信用卡消費款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信用貸 款契約、帳務明細查詢單、信用申請書、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爰依兩造所訂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信用卡消費契約之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第 一、二項所示。
二、本件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一千元(即裁判費一千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彭添財
法 官 蔡寶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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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