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成小字,93年度,18號
TTEV,93,成小,18,200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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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成小字第一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成小字第一八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
日言詞論辯終結,嗣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上午九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左:
    法   官 曾宗欽
    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簽發,以台東縣成功鎮農會信用部 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九萬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 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支票之真正並不爭執,惟抗辯當初沒有 向原告買那麼多菜,只欠原告七萬多元菜錢云云,然依常情欠款僅七萬餘元,何 需開立九萬元之支票,此外被告亦未舉事證以實其說,其抗辯自不足採;系爭支 票既為被告所簽發,自應負發票人之清償責任,綜此,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二、從而,原告本於執票人之地位,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 如主文所示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職權定訴訟費用 額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成功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法 官 曾宗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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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