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3年度,899號
TNEV,93,南簡,899,200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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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八九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律師
  被   告 泉永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宏
  被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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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永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