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八九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律師
被 告 泉永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宏
被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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