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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6年度,518號
SLEV,106,士小,518,2017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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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周美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關渡夏威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生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
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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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