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八二號
原 告 松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偉
訴訟代理人 倪金森
被 告 榮邦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煌
訴訟代理人 林冠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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