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3年度,1062號
TNEV,93,南小,1062,200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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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О六二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謝舜旭
        楊志鴻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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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