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智簡字,92年度,9號
TNEV,92,南智簡,9,200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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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智簡字第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丁士哲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志青律師
  被   告 可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兼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被告舉發原告所有發明專利第000000000號案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 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專利法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所享有之第一五九七三五號新型專利權,業經被告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提起舉發案一節,有被告所提出專利舉發申請書在卷可憑,該案雖經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不成立,並經經濟部駁回訴願,惟被告業已向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致該案尚未確定,有被告提出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書狀收 據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查詢無訛,有洽辦公務電話紀 錄一紙附卷足憑,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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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可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